互联网金融的治理还要多一些社会思维

这篇文章以《e租宝案警醒了谁?》为题发在了《中国工商》2016年第4期上。事情虽然已经过了“新闻热点”,但问题依然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过于局限于经济成本的考量,更加需要进行非经济成本(包括社会、政治和文化等范畴)的量衡;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充分意识到对其进行治理时的社会维度。借用著名经济人类学家波兰尼所言,“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

 

2月13日,由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根据网上披露的公开信息,自2014年7月上线到2015年12月16日被立案侦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其中非法集资额高达500多亿元。这家看似“高大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却在背地里却干着“不可告人”的非法集资,该案件涉及的投资人之多、涉及地域之广、电子数据量之巨,完全是以往同类案件所无法比拟的。

“e租宝”在短短的18个月内上演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其“核心技术”就是借用强大的新媒体宣传“融资租赁债权产品比个人信用借贷更安全可控”,构建企业信用的虚幻图景,取得投资人的信任。然而,事实表明,该公司完全无视“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其实,如果一味将公司甚至所使用的通过大数据分散借贷风险的P2P技术绑在道德的审判台上,并不利于对当前“野蛮生长”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解读。在我们看来,真正值得深思的是“e租宝”对中国商业生态的信用体系的破坏,究竟带来了什么样的反面教材?我们由将如何应对?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结合19世纪英国信用制度论述了信用的产生与特征,强调信用不仅反映着公民对一国信用货币的信任,而且体现着一国公民对社会的某种信念。他对信用概念的理解并未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而是把信用、诚恳当作一般人最宝贵的品德,当作一种人格主张,一种公众信仰,而且还是一个道德和伦理范畴。按照马克思分析,信用制度可以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本周转,推动利润率平均化趋势的发展;信用是资本积聚的强大因素,是促进资本转移到强大杠杆;与此同时,信用潜藏着经济危机发生的危险性,信用容易导致资源配置的失灵。当我们将马克思的信任理论置于国家、社会和企业的相互关联中,可以认为——信用是行为主体对自我承诺的自觉承兑,它的主要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产权相一致,就是帮助个体或组织形成其与他者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e租宝”从饱受争议到最终垮台,虽然有利于加速“失序”中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但对整个社会的破坏应引起高度关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违背契约的企业行为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监管成本。信用是一种虚拟资本,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失信,在生产经营中没有行业自律,在企业管理中无法履行社会责任,那么,即使这个企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那么很可能是“昙花一现”。而且,原本靠企业自身承担的自律成本转嫁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这对当下本来就陷入互联网治理困境的政府来说恰似增加了“疲于奔命”的强度。其次,信用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消弭,造成原来在消费者心目中处于重要位置的企业和产品顿时崩塌,引起社会对大量企业以及其产品的普遍不信任,造成了企业与消费个体之间的信任屏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这种无视企业信用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孙立平教授所言的社会“基础秩序”发生嬗变。企业、政府和个体的任何行动都与社会发生关联,而由企业所引致的社会成本很可能,事实上也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使组织与组织、个体与组织之间的疏离感骤增,极为不利于社会的整合。

那如何去应对“e租宝”事件对社会的冲击?对此,从市场经济中信用制度运行的约束作用引申出的法律(合同、契约等)和道德(信誉、诚信),还有社会力量的制衡。在我们看来,其一,首当其冲是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在传统社会,人们有足够的多次博弈的时间和机会,因而社会信任与社会资本都比较容易建立。在转型期,人们的共同价值信仰暂时还没有完全形成,企业家精神缺失,不可忽视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事实上,“e租宝”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对P2P借贷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其二,要加强基础道德建设。任何制度的顺利施行都有道德前提,因为道德缺失会大大地增加制度运转成本,也即带来个外部性的问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期,企业和从业者要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否则,在或长或短的博弈中,巨大的社会成本将是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其三,释放行业协会的自治”能力。打一个比方,互联网金融是在金融行业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要确保它飞得高又飞得远,对其的治理绝非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所能胜任。企业的经济活动离不开社会这一“无形的手”,行业协会是社会的基石,是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理应要充分释放其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治理潜能。

总之,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过于局限于经济成本的考量,更加需要进行非经济成本(包括社会、政治和文化等范畴)的量衡;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充分意识到对其进行治理时的社会维度。毕竟,借用著名经济人类学家波兰尼(Polanyi)所言,“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

 

作者:

吕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私营企业主群体研究中心秘书长

范晓光,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