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企业家想什么?怎么做?

由于企业逐步迎来接班换代的高峰、产业结构转型和依靠技术进步创新的高峰、“走出去”进行全球产业布局的高峰,“三峰”交错下的私营经济将迎来法律纠纷快速上升的时代;私营企业的法律需求旺盛,求平等、求良法、求自主这“三求”诉求强烈 “三缺”现实背景下的私营经济依靠法治维护权益、实现发展依然困难重重:一些党政官员缺乏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动力,部分企业家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许多企业缺乏获取法律服务的渠道和进行法律维权的能力。

基于此,建议:(1)将为私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服务作为推进私营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的突破口。鼓励商会、律师协会等民间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企业推广公司法务部门和公司律师建设提供便利。(2)建立制度化的快速通道,让私营企业或代表私营企业的社会力量与国有企业、劳工等其他利益主体一起平等地参与到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来,最终消灭恶法、多造良法。(3)党政部门应该杜绝对具体司法案件的干预,把司法的事情留给司法,同时同时全面推进改革,做好依法治国的“姊妹篇”。

 

私营企业法律纠纷和维权的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私营经济来说,这是一针强心剂。在私营经济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现在可以说是形势倒逼。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再造,而整个秩序再造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约束。为什么这么说呢?

这首先是因为近一段时间以来经济形势严峻,涉及私营企业的法律纠纷进入多发期。在法院方面,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全省2013年全年商事案件达到了16万起以上,每位法官一年要审的案件数量在300到400之间,甚至助理审判员一年平均审案数都在60-70之间。这其中80%都涉及到私营企业。在仲裁方面,据某市仲裁委数据,与非公企业有关的案件占到了70%,其中双方都是私营企业的占到了50%。笔者最近走访的不少企业都表示生产和经营面临危机,部分企业甚至十分困难,销售、出口、利润下降比较普遍,甚至出现裁员,部分企业主认为实际GDP增长可能只有2%左右。经济下滑使得一些原本潜伏的危机集中爆发。比如,一些资金断裂的企业主“跑路”,法院无法执行判决,这一比例在某省高院民二庭审判的案件中占到了五分之一。再比如,一些地方近来多发纠纷融资案件,很多时候都是因为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引发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打官司(找私营企业讨债),这是以前没有的情况”。,

私营经济拿到法庭或仲裁去解决的纠纷类型比较一致。绝大多数商事案件涉及到企业治理结构纠纷、借债融资等金融纠纷、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最近一两年以来,司法系统由过去的“重调解”向“重判决”转变,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有了明显上升。

这些纠纷激增的背后,反映了私营企业发展这些年来的“三个高峰”。第一个高峰是企业接班换代。虽然股权转让、清算、增资等方面的案件反映的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但近些年企业家族传承的加速到来使得这方面的案件尤其增多。第二个是产业结构转型和依靠技术进步创新的高峰。比如一些转型失败的企业在破产问题上不规范,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在融资方面铤而走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维护。还有一些企业主反映,随着海外拓展业务的高峰的到来,公司在海外维权或遭到起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还仅仅是拿到司法机构解决的纠纷。更多的纠纷根本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几乎所有笔者访谈的私营企业家在介绍具体维权事件的处理时,都会提到“关系”。企业家既受益于“关系”,也为“关系”所困。我们在调查中还没有遇到号称可以“通吃”的企业家:同样一个企业家,不管规模多大、声望多显赫,都可以因为某个官员的干预解决在某地或某场具体纠纷上的困难,但也可以因为另外一个官员的干预在另一个地方或案件中完全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尤其是案值巨大的纠纷,涉及的双方往往均有强大的背景,司法途径是企业最不愿意采取的方式,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依靠官员的干预解决经济纠纷,是一个“此处受益、别处受损”的“悖论”。

“不找法律找市长”既扰乱了市场秩序、腐蚀了干部队伍、危害党的执政合法性,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变相地削弱了员工的福利,除了为一些人寻租打开了大门之外,有百害而无一利。据某省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犯罪处提供的数据,该省90%的行贿犯罪主体是私营企业,涉案数额惊人,而这些资金本来都可以用作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

一些企业家采取了消极避法甚至违法、抗法的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多企业家表示尽量不打官司,尤其是在外地不打官司。遇到无法解决的纠纷时,除了跑路、自杀这样的极端方式之外,一些企业家选择了撤资、关厂、裁员,甚至干脆直接放弃投资的消极手段。也有企业家只选择他们认为“法治环境好或官员清明”的地区投资,实际上丧失了许多扩张壮大的机遇。还有少数企业家选择了勒索、敲诈官员等违法手段(最典型的莫过于重庆的“雷政富事件”)来“自我保护”。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介组织职务犯罪有所上升。一些企业利用专业化的手段输送利益,隐蔽性更强。与此同时,一些官员虽然受到反腐败的震慑不敢伸手,但“懒政”现象时有出现。如果说一些企业过去通过行贿还可以通过“乱政”部分追讨利益的话,那么现在的“懒政”下合法权益反而更加无法实现。

 

私营企业主对法治的诉求

用一名重量级企业家与我交谈时的原话来说就是,只有通过法治才能解决权力经济、关系经济、暴力经济的问题。企业家想要什么样的法治?在我看来,可以归纳为“三求”:第一,求平等。企业真正需求的是在所有地区都能给获得与其他经济体平等对待的公正的法治环境,而不是各种制造不平等的补贴和特权。第二,求良法。企业的许多负担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加。不除恶法,“依法经营”的企业就无法生存,只能违法经营。第三,求自主。司法的相对自主性既涉及程序和技术性的问题,也涉及到体制改革的政治诉求。

许多企业家明确表示,对依法治国最大的诉求就是“公平”和“平等”,法律公平是依法治国的底线。这里包括了三个层面上的平等。首先,与国有企业的平等待遇,许多企业家都抱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不仅负担不同,而且在法律维权方面的待遇也不同。有企业家甚至表示,公平竞争的环境最重要,企业要求的是减少特权和优惠,而不是增加补贴。其次,外地与本地企业的平等待遇。一些企业家用案例说明,外地企业打官司往往输多赢少。地方保护主义的破解任重而道远。最后,与政府部门的平等待遇。行政诉讼虽然出台了许多法律和法规,但真正要想做到在平等的环境下“民告官”、“商告官”按照一些企业家的说法就是“比登天还难”。

求良法首先求的是立法上的改革。“依法加重企业负担”成为许多企业主声讨的对象。大多数企业表示,过去几年里困扰的“乱收费”问题基本已经杜绝,但企业的负担依然沉重;这是因为许多税费现在都是以“合法”的身份出现。这些“合法”的负担使得企业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也很难维权。比如,各个部门推行的各种“评审”实际上就是“钱评”,但这些评审都有行政法规做依据,企业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推翻。

企业的沉重负担,与立法程序的缺陷有关:首先,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法规的权力过大。比如,加税简单、不透明,一些省份加税“只需要副省长画个圈”;土地使用成本也逐年上升;“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上变成了变相加税”、“一份文件就是一个新权”。一些企业家呼吁改变行政力量自行加税的做法,改由立法机关批准。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很少吸收企业的声音,由于许多法律的制定都由行政部门参与甚至主导,部门利益太重。

求平等和求良法的途径,还是要求自主。一些企业家明确表示,在现有的“院长、检察长都由书记任命”的格局下,如果“没有书记的关注,(案子)打赢就很难”。一些企业家表示,为了防止书记市长对法院的直接干预,希望打破“属地执法”,设立跨地区的司法机构。还有企业家认为跨地区巡视的方式只能解决短期问题,真正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司法透明(比如设立24小时直播法庭审判的公共电视频道),要吸收全球的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笔者并不全部赞同这些诉求,但从中可以看到一些企业家的思考已经突破了“一事一议”的层面,而是上升到了整个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上。

 

改善私营企业法治环境的困难和建议

真正改善私营经济的法治,说易行难。目前的主要困难,是“三缺”。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党政官员缺乏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动力。依法治国落实到行动层面往往就打了折扣,许多放权实际上是“放小权、留大权;放旧权、设新权”。问题的关键是党政官员缺乏依法执政的动力,权力过大又不受监督,依法执政也没有考核和激励。第二,部分企业家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例如,一些政府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大讲堂,一些企业主却没有热情,只是派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人员参加,还是热衷于“拉关系”;一些企业主对企业和自己的资金不加区别,挪用借贷资金支付个人支出,导致融资危机;还有一些企业主缺乏诚信意识,“捞一把就走”,这事实上已经不仅仅是“法”的问题,而且是“德”的缺乏。第三,许多企业缺乏获取法律服务的渠道和进行法律维权的能力。一些企业明明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却不知如何求助解决。一些小微企业虽然遇到了法律纠纷,却没有经济能力解决。正如有律师表述的那样,对大企业来说,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困难有法律,问题能解决,没有法律,问题也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小微企业面对法律纠纷时尤其需要援助。

为私营经济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一件长期的事业,法治环境的改善并不是一夕之间就可以完成的。一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操作的工作可以成为法治建设的突破口。就短期来说,建议将为私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服务作为推进私营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的突破口。鼓励商会、律师协会等民间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企业推广公司法务部门和公司律师建设提供便利。地方上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一些省的律师协会与省工商联设立了法律顾问团。一些行业协会和商会,积极参与到替企业维权的行动中去,设立了法律顾问坐班接受咨询的制度。同时积极支持商会和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功能,逐渐让“法律的骨骼和道德的灵魂”深入到企业家的意志和行动中去。

企业的法律服务要坚持分类处理的思路。大企业的重点是推动建立法律事务部,政府部门在培养公司律师等专业人才上给予支持。中型企业要帮助建立法律顾问团,创新工作机制,做好企业主的入门法律培训,实现由“灭火”到“防火”的转变。小微企业则需要推广团购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机制,甚至可以建立法律产品的购买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律师咨询的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在中期战略上,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从宏观上改善法治环境,可以先从除恶法、立良法开始。建议建立制度化的快速通道,让私营企业或代表私营企业的社会力量与国有企业、劳工等其他利益主体一起平等地参与到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来。虽然许多社会力量积极为企业家维权,但只能解决个别企业的问题,大多数都是“一事一议”的个案处理,真正的宏观问题基本无能为力。可以以人大、政协、工商联、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依托,将涉及到企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环保、补贴分配方案、金融整顿等等)在工商界征求意见,组织企业家评估政府的法治环境,这些都可以作为改善宏观环境的抓手。

同时,积极吸收工商界专业人士和律师参与其他法律机构。比如,法院的工作具有被动性,因此,可以通过吸收商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实陪审员队伍的方式,促进法律的能动性。再比如,仲裁委可以吸收包括企业家代表在内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委员,与来自利益主体的代表一起平等地参与博弈。

从根本和长远来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如果党和政府守法,那么许多法律问题就可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勾勒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路线图,真正的难点是各级党政官员如何去落实。许多企业家无法区分他们遇到的问题是政治、行政还是司法问题,都一股脑地埋怨党和政府。将司法的事情留给司法,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的相对自主性,从而树立真正的权威。

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改革是“姊妹篇”。许多“法律”上的难题看似是“法律”问题,其实是“改革”的问题。比如,许多企业都对《劳动合同法》提出异议,认为该法“过分偏袒工人利益”。主要的抱怨集中在对三险一金缴纳比例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这两条上。很多企业抱怨如果依法对三险一金按实缴纳,企业负担过重;一些企业主认为上下班工伤认定制造“刁民”。在笔者看来,劳动法确实增加了企业负担,但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应该是政府确权(利)和放权(力),而不是逼工人弃权。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政府大规模减税减负,企业省下来的钱用一部分来提高员工福利,包括缴纳三险一金。再比如,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最主要的问题是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赔偿的程序不完善,而不是要工人弃权。归根到底还是控制住公权力“不停乱摸的手”。

 

原文刊载于:

吕鹏,2014,“依法治国下企业家在想什么?”,《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12月9日,B09版。(该文在《新华月报》2015年第1期上全文转载,第64-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