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对法学有什么用?

社会学对法学有什么用?

——对Donald.Black著Sociological Justice的一种评介

吕鹏

 

进入90年代以来,“法律与社会”研究在中国大陆法理学界引起了“一场范式上的革命”,社会学作为这种新范式最重要的理论资源和方法论工具,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高度重[i]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同时精通法学和社会学的人还不多,有的人对此还抱有怀疑、敌视的态度;人们呼唤优秀的理论和经验研究,以从中直接体悟社会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新视角和新观点,为跨学科研究提供良好的理论平台。

Donald.Black 所著Sociological Justice在国内的出版无疑就是这样一本及时的理论著作,在这本并不深奥的“小书”里,Black以对“案件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the case )的分析为红线,回答了这样几个问题: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到底是否达到了他所宣称的完全平等?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究竟与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有什么区别?这种区别对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分别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所谓案件社会学,是微观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的核心观点在于:通过分析案件的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of cases),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是如何被处理的。“案件和社会结构”,是本书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参与某一特定案件的对立双方、第三方、支持者各自的社会性质(social characteristic),比如谁控告谁?每一份的社会地位、种族、性别、经济状况如何?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这案件有关?他们之间的亲密程度怎样?……通过对众多具体案件的社会结构进行细致的微观解剖,作者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在案件的处理中,歧视(discrimination)是普遍存在的。

在传统上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法理学模式”(法条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极端的代表)看来,这是一个很糟糕的结论,因为它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关于同样的问题,拥有同样的证据支持)应该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得到相同的处理。但这确确实实是社会学对司法改革的一种新洞见——法律的“社会学模式”。它与“法理学模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不把法律仅仅理解为固定不变的条文(rule)和逻辑(logic),而是在实体和程序的维度之外,从“法律的社会相关性”的角度,开辟了一条“通过社会结构分析案件”的新维度,既有宏观上的社会政策安排,更对众多细致入微的法律互动、诉讼技巧进行了强调,从而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的效率。正像作者宣称的那样——“法律条文提供了法律的语言,而案件的社会结构提供了语言表达的语法。”

然而,作者的抱负绝不仅仅停留于解释某种现象或要为司法过程中的社会歧视提供解释,他更要以一个社会学家的身份参与到谋求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的事业中来。作为一名享有国际盛名的法律社会学家,作者在书中所持的立场是鲜明和使用的:法律的歧视是事实,但这个事实可以通过“法律的非社会化”(比如减少弱势群体相关信息在法庭上的泄露)和“社会的非法律化”(如减少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增强个体和社区自身处理社会冲突的能力)两条道路得到最大程度的缓解;最终我们的社会将会成为一个法律最小化(legal minimalism)的、多元冲突处理机制共存的美好人间!

行文至此,社会学对法学的贡献已经非常明确了:社会学不仅仅在描述层次上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实然”的法律世界,使我们打破了对“法条全能主义”过分的依赖和迷梦,更重要的,使我们可以在这样一个现实的基础上,来重新规划一条迈向法治之路的宏伟蓝图!在这里,社会学为法学界带来的不仅仅是材料上的更新、思想上的愉悦、事业上的拓展,更是一种可用于司法实践的强大武器!诚然,正如作者在书中一再强调的那样,社会学知识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也有可能会加剧实现法律运作中的不平等[ii],但它更有可能通过立法乃至社会变革改变法律本身——法学将进入一个社会学的时代![iii]

也许还是有人对此感到迷惑不解。在中国,我们常常遇到的一个论调就是:“是啊,法社会学讲得都对,法律从来就不是平等的,但我们知道了又怎么样呢?!社会学提供的还是些不能应用于实践的知识嘛!”那么,作者在本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便于操作的法社会学;如果仍然有人觉得无动于衷,那么,作者的一句话可能会是最好的回答:“法社会学让法律生活中的歧视由幕后走上了前台,人们当然会为这个发现感到忿忿不平;当这种感觉发展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时,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变革也绝不可避免了!”

 

[i] 需要感谢出版社将本书一种文对照的形式出版,这样读者就可以从直接阅读原文的过程中避开译文中明显的错误。限于篇幅,这里仅举两例:34页7—9行应译为“一个精明的律师可能会寻求父子之间的和解,如果(和解)失败了,他也将输掉整个案子。”;35页倒数5—8行应译为“如果被告需要陪审团作出这种的判决,(为了阻止其实现)对方律师应尽可能地通过申请回避一些社会地位较低者(如穷人、失业者、少数民族成员等)的人数,来提高陪审团成员的平均社会地位。”

[ii] 比如律师会选择那些容易赢得诉讼的案主—当事人,而忽视弱势群体所提出的请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学揭示的更多的是一些常识:在美国,黑人杀了白人当然比白人杀了黑人会遭到更严厉的惩罚。尽管法条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恰恰是它的魅力所在——社会学可以在一些人视而不见、习以为常的地方,激发出人们对“社会隐秘”的深刻反思和无限想象。

[iii]这本书的缺陷恰恰在于没有详细讨论社会变革如何通过法律的模式实现这个问题,从而会引发法学家的责难:而D.Black作为“纯粹社会学”的创始人,其方法论在社会学家那儿可能又会引起争议,这多少有些“两头不讨好”的味道。当然,对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普及的小册子来说,这可能是一个过于苛刻的要求

 

原文刊载于:

吕鹏,2010,“社会学对法学的贡献”,载《中国社会科学报》8月19日,第9版。